疫情防控,在你在我。然而有些人却不以为然,或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感染;或是为了一己之私,明知自己带星红码,但为逃避管控,擅自行动。从而将感染的风险转嫁到广大群众的头上,给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2022年3月28日凌晨,谢某某在明知自己行程码带星且近期接触的家属系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的情况下,仍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小区驾携子返安。造成安吉县昌硕街道多地实行管控,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额损失。当然,谢某某也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安吉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其中,谢某某不服政府管理,擅自游荡出行,即属于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内容。依照本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同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是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最后,我们在此也要感谢所有冲在第一线的公安干警、医护人员及志愿者,正是由他们组成的“警医卫”,在特殊时刻第一时间启动了保护程序,不仅保护了我们,也守卫了美丽的家乡。
致敬!